辽宁中医药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人高考
来源:湖北中医药大学成教 发布时间:2011-03-19 查看:68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学士学位是评价本科毕业生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我校教学质量的一种标志。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对促进学生成长,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标准
(一)政治标准
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学端正,方可授予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在校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含记过处分者)。
(二)学术水平标准
凡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没有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及我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者;
2、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考查课程有三门或三门以上不及格者;
3、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达不到合格成绩者;
(三)申请手续
1、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我校成人本科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报名、考务、成绩管理工作,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生申请后一个月内根据我校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考试成绩、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完成后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本单位建议授予学位人员情况,并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册》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3、校学位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批准办法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位办公室上报的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讨论,最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对每个申请者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填写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的要求,准时上报我校授予学位信息。
3、毕业时不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没有获得学位的学生,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4、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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